10.13277/j.cnki.jcwu.2023.04.003
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研究
对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目前的司法实践未形成共识.在适用《民法典》合同编、婚姻家庭编和侵权责任编均有障碍的情况下,不如索性取道总则编第 143 条的规定,凡是符合该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就应认定为有效,但根据忠诚协议特殊的性质需要将非夫妻主体排除在外.这是私法自治原则的体现,也是出于忠诚协议的积极意义和现实需求考量,唯其如此才能发挥出这一纸契约的救济力.在司法实践中,无须区分协议的内容为财产还是人身性,只要统一用第 143 条以及比例原则、诚实守信原则等民法基本原则足以解决.对于如"离婚后不得再婚"等侵害宪法权利的条款,以及如高额赔偿金等涉嫌显失公平的条款,应做无效处理.可以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最高法需尽快出台相应的解释类文件来指引实践.
忠诚协议、民法典、意思自治、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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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8(中国法律)
2023-08-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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