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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277/j.cnki.jcwu.2023.03.003

妇联约谈用人单位的法律属性及规范化实施

引用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74条规定,妇联可以会同有关行政机关、组织对用人单位进行联合约谈.妇联约谈在性质上属于立法对其做出的行政授权,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妇女权益.该条的规定较为原则,操作性不强,为保障妇联约谈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首先要健全对约谈的程序规制,建构符合正当行政程序要求的约谈程序,保障约谈的全过程公开并正确处理与行政处罚的衔接;其次要强化约谈的实体规制,准确界定实体层面上法律授权的界限,包括厘清约谈的适用条件、规范约谈的内容并强化对其监督.

妇女权益保障、妇联约谈、行政授权

35

D923.8(中国法律)

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TJFX22-005

2023-05-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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