讼抑或非讼: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案件的审理程序问题探析——基于实证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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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277/j.cnki.jcwu.2021.02.005

讼抑或非讼: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案件的审理程序问题探析——基于实证的分析

引用
我国《婚姻法》针对违法婚姻的不同违法情形,采用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双轨制立法形式,分别予以无效或撤销的不同处理.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审理程序并无相关规定,为了审理案件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释(一)》中分别对审理这两类案件所适用的程序做出了规定:无效婚姻采用二分法形式,对婚姻效力的认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其他纠纷采用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可撤销婚姻采用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同是处理违法婚姻的一种措施,诉诸法院后却分为非讼案件和诉讼案件,分别适用不同的程序进行审理,这样的处理方式既不科学也不合理,还人为造成了审理程序的复杂性.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司法解释的不明确及《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篇》的规定都是针对每一类特殊案件单独设立的程序,因此各地法院在审理无效婚姻纠纷案件时,适用的程序主要是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而很少采用特别程序,由此导致了审理程序中的一系列问题.可撤销婚姻纠纷虽然适用的程序明确,但在审理中却缺乏针对这类案件的特殊审理规则.结合我国正在进行的家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背景,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经验,对家事纠纷进行非讼化处理并制定专门的家事审判程序法,应是解决司法实务中包括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等家事纠纷案件由于缺乏专门的审理程序而导致的各种问题的可行之策.

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非讼程序、家事案件非讼化、家事审判程序立法

33

D923.9(中国法律)

本文系2019年度国家社科基金“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与民事诉讼法的对接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之一,项目编号:19BFX136

2021-04-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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