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277/j.cnki.jcwu.2020.04.001
《民法典》成年监护制度的进步及瞻望
《民法典》成年监护制度明确了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和尊重真实意愿,规定了撤销监护资格的相关内容,增加了临时照护,构建了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制度体系,意义重大.但仍存在以下问题:以剥夺行为能力作为设立前提,对被监护人的保护不周全;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与尊重真实意愿含义不明、存在冲突,忽略了被监护人的残留意思;监护决定措施单一,无法满足被监护人多元需求等.借鉴国外立法,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未来修订时应增加成年监护分则,将行为能力制度与成年监护制度切断,并以尊重本人真实意愿为主,最佳利益为辅;建立监护替代决定措施与协助决定措施多元化并存的规范体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成年监护、替代决定、协助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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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9(中国法律)
本文系2017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研究"项目编号:17BFX211及2016 年度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 "民法典·老龄监护措施替代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6SFB2032
2020-07-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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