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277/j.cnki.jcwu.2020.01.008
用人单位辞退性骚扰者被索赔的困境与出路
用人单位具有"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性骚扰"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落实这项法定义务,就有权给骚扰者纪律处分甚至解除劳动合同.一旦此类解除劳动合同处分面临仲裁和司法机关合法性的严苛审查,那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决定通常有败诉风险,则用人单位基于规避风险等考虑,将不敢处理受害女职工的投诉,导致此项法定义务将会落空.因此,从立法上厘清何为"性骚扰",以便司法机关有统一的认定标准,是降低用人单位败诉风险的前提;用人单位对骚扰者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处分能够得到仲裁和司法机关的支持,是保障用人单位有决心、有信心将此项法定义务落到实处的出路.本文提出3点特殊的举证规则建议:第一,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实行"举证责任转移"规则;第二,应当按照"高度盖然性"的原则来确定案件证明标准;第三,性骚扰案件更需要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
性骚扰、劳动合同解除、立法、举证责任、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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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8(中国法律)
2020-03-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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