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277/j.cnki.jcwu.2017.01.004
民法典总则编与亲属编的关系问题 ——以法律行为与身份行为的关系为视角
探讨总则编与亲属编的关系问题是很有必要的,因为在学术界,对于总则编的规定能否适用于亲属编的问题一直存在不同看法,而其争议的实质是法律行为制度在亲属编的适用问题.法律行为制度在亲属编是可以适用的,但由于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的差异,在总则编中应对这两种行为分别做出规定.在"讲法理、讲体系"新的指导思想之下编纂民法典,亲属编作为其中的一编,在总则编一般规定的基础上,关于身份行为的规定既要注意身份行为的特殊性,又要注意与法律行为的相关性,处理好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同时保持与总则规定相互间的协调.在亲属编回归民法的现实背景下,涉及身份行为的解释,应该根据民法学的原理,通过民法制度的构造进行诠释,以保持与民法学解释体系的统一.
法律行为、身份行为、意思表示、身份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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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9(中国法律)
2017-03-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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