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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277/j.cnki.jcwu.2016.06.006

论隔代探望权的法律性质及立法构思——以江苏首例“隔代探望权”案为视角

引用
随着司法实践中个案的出现,“隔代探望权”制度给我国的家事立法提出了新的思考.隔代探望权应该属于法定的亲权范畴,并非是单纯的道德权和亲权的衍生品.这种亲权还应受到“子女最大利益原则”的限制.借鉴国外成熟的立法和实践经验,我国的立法宜在独生子女、农村留守儿童等特殊背景下,赋予和孙(外孙)子女建立实质关系的祖(外祖)父母以隔代探望权,并在隔代探望权制度中确立以子女为本位的立法原则,兼顾保护相关人的合法权利.

隔代探望权、法律性质、亲权、行权主体

D923.9(中国法律)

2017-03-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3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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