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277/j.cnki.jcwu.2015.06.002
徒"法"不足以自行——从"张学英诉蒋伦芳遗赠纠纷案"看我国继承法、婚姻法相关制度的完善
我国继承法与婚姻法由于立法规定过于原则而缺乏可操作性,加之相关规定的缺乏,使司法实务在遇到一些类型的纠纷时,只能依据公序良俗这类基本原则来判案.因理论界与实务界对相关问题认识的差异,导致法院判决经常受到各方质疑,法院承受了不应承受的重负. 而公序良俗原则尚属于一个相当不确定及高度抽象的概念,且随着时代的发展其内涵还会发生变化,适用的效果也会呈现出两极化的倾向. 为了保证法的安定性,在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主要通过类型化及价值补充的方法来解决. 但这两种方法的适用都存在着不足之处,类型化的方法需要长期的案例积累和总结,价值补充法又存在主观性过大的问题.在我国目前案例指导制度刚建立、法官素质及相关因素对司法实务影响过大的现实背景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导致司法不公的现象发生.而解决的对策莫过于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使法官的判案真正有法可依.
公序良俗原则、特留份制度、配偶权制度、夫妻财产权利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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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9(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民商法基础理论——亲属法基础理论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08XFX010
2016-01-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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