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277/j.cnki.jcwu.2015.03.002
“隐婚”、“隐育”:就业欺诈抑或就业歧视?--基于司法判决的文本分析
法院对“隐婚”、“隐育”是否构成欺诈的判决不尽相同,判决“隐婚”不构成欺诈是基于婚姻状况作为个人隐私与工作无直接关联,而判决“隐育”构成欺诈则因其可能影响用人单位的经营管理和工作安排。用人单位生育保障的强制性义务源于法律对生育的社会贡献的肯定和性别平等的内在需求,不因怀孕可能影响工作而免除其义务和责任。用人单位对婚育状况的探知则可能构成就业性别歧视,或应作为举证责任倒置的依据。
“隐婚”、“隐育”、就业欺诈、就业歧视
D939(各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反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评估机制研究”项目批准号12BFX115的研究成果之一;也是四川省妇联妇女研究所课题“妇女平等就业问题研究”的研究成果之一。
2015-08-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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