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适用合理信赖保护之思考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两性结合,是建立在婚姻当事人彼此间的积极的信赖之上的.婚姻当事人因缔结婚姻而产生信赖关系,应当自觉提供给付,履行承诺义务,并为维持亲密的共同生活,在情感上和物质上进行信赖投资行为.结婚是取得婚姻财产权的方式,婚姻当事人因缔结婚姻而享有婚姻财产权的共有性,并以共有人身份共同处理为婚姻生活所必需的财产,这是婚姻关系适用合理信赖的积极保护方式.若由于一方可归责性的原因而不当解除婚姻关系时,亦有必要适用合理信赖保护原则,以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的方式对不当退出的一方进行离婚经济赔偿,这是婚姻关系适用合理信赖的消极保护方式.
婚姻关系、信赖利益、婚姻财产权、离婚损害赔偿、家事补偿
D923.9(中国法律)
2014-06-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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