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3698.2013.06.003
夫妻分居后的共同债务认定问题实证研究
对于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所借债务能否认定为共同债务问题,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确立了“共同生活”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不同标准.对司法实践中法官的标准适用、举证责任等处理方式分析表明,大多数法官采用共同生活这一实质标准.在夫妻双方分居时,夫妻一方的债务原则上应当推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除非第三人能证明有合理理由信赖这一债务属于一般家事代理范围,或者举债人配偶不能举证债务利益并未用于共同生活.
分居、共同债务、个人债务、一般家事代理
25
D923.9(中国法律)
2014-03-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1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