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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3698.2013.05.001

论“夫妻约定冠姓制”的废除

引用
新中国婚姻法其实也允许夫妻双方约定一方冠以对方的姓氏,但这一规定应该废除.主要理由是:第一,中国古代妻子在习惯上被正式称为“某氏”、“阿某”、“某某氏”或“某阿某”,原因在于提高行政效率,凸显男女家庭法律地位的不平等.目前,我国的相关规定禁止简化身份登记、实行男女平等.第二,夫妻约定冠姓制虽达到法律上的男女平等,但发达国家的实践表明,并未带来事实上的男女平等.第三,若夫妻一方行使这一权利,则会给国家、当事人、文化观念带来严重的消极影响.第四,法国、加拿大魁北克省、比利时、荷兰、美国路易斯安那州均要求夫妻保持本姓.

夫妻约定冠姓、男女平等、比较法

DF55(民法)

教育部2009年规划课题项目"侵权责任法视阈下的夫妻关系保护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09YJA820073

2013-12-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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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809/B

2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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