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3698.2013.03.005
代孕行为非法化的复合思路——以代孕行为探讨进程中的三步程序为中心
在代孕行为的学术讨论进程中,明显存在一种神学传统主义上的避之不及以及文献资料、社会媒体等方面情绪化的表征.通过去情绪化、契约化、伦理观化的三步程序,代孕行为的契约化现象可依托委托合同的模型进行分析,从而从法经济学、法理、女性主义、协商伦理理论的维度探寻代孕行为的价值基础.协商伦理理论足以确认亲子法中的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适用于代孕行为的分析.法技术上可行性的欠缺与社会少子化现象可以成为法律禁止代孕行为的论证基础.结合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可以得出,无论于法技术的安排,抑或我国国情下伦理与法理的共同考量,以法律形式确认代孕行为非法之理由充分.
代孕行为、契约化、协商伦理、子女利益、社会少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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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2(中国法律)
2013-10-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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