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3698.2013.02.004
我国事实婚姻制度之重构
事实婚姻制度有利于保持法律秩序与人伦秩序的契合,也有利于实现法律的实质公平正义,我国立法应有条件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并重构事实婚姻制度.除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和未办理结婚登记外,事实婚姻当事人应具有结婚合意,其认定因是否举行结婚仪式而有所区别;双方共同生活持续一定时间或在共同生活期间生育子女可作为具有婚姻实质内容的标志;只要依社会一般观念,第三人足以信赖双方当事人为婚姻配偶即可认定其具有婚姻外观,而不能将“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作为绝对标准.事实婚姻应由法院予以认定,一经认定即具有全部婚姻效力.
事实婚姻、结婚合意、共同生活、婚姻效力
25
D923.2(中国法律)
2013-08-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27-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