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3698.2012.03.004
婚姻法应增设残疾人权益保护制度
婚姻法具有的弱者保护功能,是保护残疾人婚姻家庭权益的法理依据之所在.保护残疾人权益体现了婚姻家庭的功能,符合婚姻法的特点和立法目的,体现了公平和正义.我国对残疾人婚姻家庭权益的保护制度,属于立法空白.为切实保护残疾人婚姻家庭权益,促进家庭和谐和稳定,未来婚姻法应当从总则和分则两个方面增设残疾人权益保护制度.
婚姻法、残疾人、婚姻家庭权益、弱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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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40(妇女运动与组织)
2013-03-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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