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3698.2012.03.001
再论少年观护制度之建构——兼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
少年观护制度在帮助触法少年改过迁善、回归社会方面的成效显著,被西方各国借鉴和发展.我国在十年前开始进行暂缓起诉、司法分流的探索,特别是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附条件不起诉”作出了明确规定,成为建立少年观护制度的契机.当然,由于认识的局限性以及观护制度本身的局限性,特别是少年观护专门立法的缺失以及社会工作者的缺位,建构我国的少年观护制度还会遇到很多难题.因此,需要尽快制定专门的少年观护法,加快建设社会工作者队伍,在少年观护过程中着重培育社会力量.
附条件不起诉、观护、暂缓起诉、程序分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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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3(诉讼法)
2013-03-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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