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3698.2012.01.006
分居认定标准研究——以2009—2010年河南省部分基层法院离婚纠纷案件判决书为样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以双方分居达一定期限而推定感情破裂.司法审判中的最主要问题在于缺乏认定分居的实质性判断标准,同时存在分居起始时间不科学、分居期限的计算标准过严等问题.本文在实证分析基础上,从解释论的角度阐释了我国婚姻法所确立的分居认定标准,同时采用“目的性限缩”的方法对现行法律存在的法律漏洞予以填补,构建了司法审判中分居认定的法律适用标准.
判决离婚理由、分居、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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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9(中国法律)
2012-05-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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