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3698.2002.05.012
幼儿园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承担
许多人认为幼儿园是在园幼儿的监护人,幼儿在幼儿园发生伤害事件,幼儿园理应承担监护不力的法律责任,这种认识使幼儿因如履薄冰,生怕幼儿有个三长两短,幼儿园难以应付,许多幼儿园因此作了许多限制性的规定,给教育活动造成了消极的影响.实际上,从法理上分析,幼儿园不是在园幼儿的监护人,亦不应该对在因幼儿发生的一切事故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而应该根据"过错"原则承担由其过错所导致的事故责任.
幼儿园、事故、监护人、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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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8(中国法律)
2004-08-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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