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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760/cma.j.issn.1001-9391.2018.03.025

职业性尘肺病诊断标准中观察对象的探讨

引用
我国职业性尘肺的诊断标准,自1963年颁布第1个诊断标准以来,迄今为止已经经过5次修订[1-7],现在执行的是GBZ 70-2015《职业性尘肺病的诊断》,在这一诊断标准中取消了以往各次修订中,对肺部具有类似尘肺病变的小阴影但其小阴影的密集度及分布范围达不到标准中的诊断壹期尘肺起点而被列为“0-Ⅰ”、“0+”、“观察对象”.目前,对职业性尘肺的诊断,主要是以高仟伏胸片为诊断依据,但是,尘肺的小阴影X线表现只有特征性没有特异性,这也给职业性尘肺的诊断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且尘肺的早期改变是相当轻微的,确实需要一定的动态观察,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8-9].因此,对职业性尘肺标准取消“观察对象”的设置进行探讨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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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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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劳动卫生职业病杂志

1001-9391

12-1994/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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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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