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760/cma.j.issn.1001-9391.2017.08.023
劳务派遣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问题及对策
根据GBZ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职业健康监护全过程的客观记录资料,是系统地观察劳动者健康状况的变化,评价个体和群体健康损害的依据”[1].2002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方面确立了“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进入21世纪以后,劳务派遣用工范围不断扩大,对传统用工制度带来极大冲击,对职业病防治也带来了新挑战.因此,201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首次明确了“同等义务”的原则,要求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方面与用人单位承担“同等义务”.目前,关于劳务派遣工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问题尚未见有专门论述,我们就劳务派遣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展开初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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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8;F24
2017-10-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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