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医师维权与自律Ⅵ.法定非医疗事故的六种情形(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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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760/j.issn:1002-0098.2005.06.023

执业医师维权与自律Ⅵ.法定非医疗事故的六种情形(一)

引用
@@ 一、法定非医疗事故的六种情形 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①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②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③在现有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④无过错输血造成不良后果的;⑤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⑥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该条例系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因而上述六种情形我们称之为法定非医疗事故,它是将民事法律中关于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应用于某些特定的医疗纠纷争议,是法律所规定的相对于医疗事故而言的免责条款,目的在于划定行为人侵权责任的界限,合理限制医疗行为人侵权责任的承担.

医师维权、非医疗事故、侵权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医疗意外、医疗行为、医疗纠纷、医疗活动、行政法规、民事法律、免责条款、抗辩事由、紧急情况、技术条件、垂危患者、合理限制、过错输血、不可抗力、诊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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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78(口腔科学)

2006-03-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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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口腔医学杂志

1002-0098

11-2144/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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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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