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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760/cma.j.issn.1674-0815.2011.06.004

委托体检服务中对个人健康信息的分类保护

引用
由录用主体委托专业机构对拟录用人员进行健康体检是目前入学、入职中的程序之一.委托体检不同于个人自愿的健康体检,按照《合同法》体检机构有义务向用人单位提供体检人的健康信息.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兵役法》以及入学、人职的相关规定也具有了解拟录用人员健康状况的权利.同时,体检服务机构也受到对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义务的约束.因此,有必要去寻找一种对用人单位的知情权,个人信息权,平等就学、就业权等保护的途径实现在委托体检服务中各方利益的“多赢”[1].

委托、健康体检、服务机构、健康信息、用人单位、个人信息权利、录用、专业机构、劳动合同法、《合同法》、保护义务、健康状况、个人自愿、知情权、就业权、兵役法、主体、约束、途径、入职

05

R1(预防医学、卫生学)

2012-03-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328-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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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健康管理学杂志

1674-0815

11-5624/R

05

201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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