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教集团的法律属性初探
职教集团的法律属性是决定其成立和有效运行的前提和基础,是推进职教集团更好发展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本文分析了国务院和教育部关于规范职教集团的法律文件,从法学的角度对职教集团能否定性为法人问题进行了理论论证,得出了职教集团是职业院校、企业、政府和行业四方通过契约的方式建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联合体,属于《民法总则》规定的非法人组织的结论.
职教集团、法人、非法人组织
山东省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有机融合、多元多赢"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机制与模式研究主持人:谢云叶,2017509
2019-12-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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