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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9573.2009.19.022

试用期内培训后辞职,员工是否要支付违约金?

引用
@@ ”案例回放”赵某是2008年的应届毕业生,与新世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从2008年8月1日到2011年7日31日,其中前六个月为试用期.新世纪公司考虑到刚毕业的学生没有实践经验,于2008年9月出资1万元送赵某去参加就职培训.主要是由专门培训公司进行专业技能的培训.培训前,双方签订了三年期的服务期协议,起始时间与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相同,约定如果赵某在服务期内解除合同,则需支付违约金1万元.

试用期、培训公司、辞职、员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新世纪公司、科技有限公司、服务期、支付违约金、应届毕业生、专业技能、签订、解除合同、三年期、合同期、学生、协议、实践、就职

F27;D92

2009-07-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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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601/D

20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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