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9573.2009.16.018
丢失职工档案,单位应否赔偿?
@@ 李先生原是北京某运输公司的正式职工,2007年8月被劳动教养,单位随之与他解除了劳动关系.2008年,李先生在办理求职证时,发现原来工作的单位并没有按规定把他的人事档案转移到他的户口所在地.李先生找到原来工作过的单位,被告知他的人事档案找不到了.由于没有人事档案,2008年10月30日,社保部门停止了李先生社会养老保险的补交手续.眼看自己马上就要就业无门、生活无望,李先生遂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各种损失10万余元.
职工、人事档案、社会养老保险、运输公司、劳动教养、劳动关系、所在地、损失、生活、社保、赔偿、就业、户口、法院、被告、北京
F84;C97
2009-06-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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