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9573.2008.15.061
论行政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50条和56条明确规定了行政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形式,奠定了其法律地位.这是对国内行政法学界和行政审判实务界人土的共同呼声--完善行政诉讼的判决形式,增设行政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回应,也是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但是,这一新的判决形式还存在若干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行政诉讼法、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形式、若干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学界、人民共和国、行政审判、司法实践、解释、法律地位、实务界、执行、存在
D92;D91
2008-07-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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