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9573.2008.02.066
劳动合同法溯及力的"部分从新原则"
@@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1项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劳动合同法、劳动者、无固定期限、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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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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