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9573.2003.04.012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如何计发
@@ 案例:2000年3月,徐某被某广告公司招聘为业务经理,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徐某月薪为5500元.2001年11月,公司以徐某业绩不佳为由将其职务调整为设计人员,从当年12月份起,其月薪也降至3500元.2002年4月10日,公司与徐某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在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时,公司以徐某工作刚满两年为由,只支付两个月的补偿金.在计发标准上,该公司以2001年公司职工的平均工资3800元为标准,实际支付徐某7600元.徐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公司应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徐某的月平均工资支付其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总共为1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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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5-06-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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