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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9243.2013.09.038

浅谈维修养护定额在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引用
一、引言<br>  2002年9月由国务院批准发布了《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规定,为确保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各级财政部门应保证已核定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足额到位,资金数额应由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专门的维修养护定额来确定。为贯彻落实实施意见,保障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需要,水利部会同财政部有关部门和专家研究编制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以下简称《维修养护定额》),并于2004年7月颁布执行。《维修养护定额》的制定与颁布,是我国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和国家财政体制改革的重大突破,为科学编制和核定水利部门经费预算,保障资金到位提供了政策依据。

维修养护定额标准、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工程维修、财政部门、养护资金、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部门、资金到位、政策依据、经费预算、国家财政、编制、颁布、国务院、专家、同级、科学

F28;V24

2013-10-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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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淮

1001-9243

34-1030/TV

2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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