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9243.2008.03.025
新形势下淮委政务公开工作的实践与探讨
@@ 一、政务公开的内涵
200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指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是实施政务公开的责任主体".因此,一般所指的政务公开应该是狭义的政务公开,即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的政务公开.
政务公开、行政机关、国务院、行政权力、办公厅、组织、中共中央、责任主体、法规授权、政府、人民、内涵、法律
D6(中国政治)
2008-05-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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