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9243.2005.03.007
一起水行政处罚案引发的思考
@@ 一、案情简介
2003年6月初,江苏省淮安市宏扬建材有限公司(简称宏扬公司)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在淮安市经济开发区新港办御西村五组北废黄河南堤兴建一处建材码头,并于同年10月底建成投入使用.该段堤防原由淮安市清河区水利局管辖,2003年5月移交给市经济开发区管辖.由于经济开发区未设河道管理机构,难以开展正常的堤防巡查工作,未能及时发现违建行为,直到同年12月初淮安市政府办公室为此事召开协调会时,淮安市水利局方知宏扬公司擅自建设码头的违法事实,该局随即立案查处.案发后,宏扬公司要求补办手续,向市水利局报送了兴建码头申报材料,由于废黄河属流域性河道,建设项目审批权在省水利厅,市水利局接到该公司的申报材料后,于同年12月16日转报江苏省水利厅,省水利厅于2004年2月12日批复不同意兴建该码头工程.
经济开发区、淮安市、水利局、水利厅、申报材料、码头工程、江苏省、河道、废黄河、主管机关、违法事实、建设项目、建材、管辖、管理机构、堤防、市政府、审批权、流域性、办公室
C93;TV8
2005-04-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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