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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9243.2005.01.005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水行政许可的法律思考

引用
@@ 随着《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公民和非河道管理单位"占用河道管理范围进行建设或从事有关活动的申请"(以下称"占用申请")日益显现.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河道主管机关,面临着对"占用申请"进行水行政许可.笔者认为,河道管理范围一般已由河道管理单位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对于"占用申请",一般情况下,应由河道管理单位在确保河道工程安全的前提下,通过订立民事协议或行政合同的方式进行.水行政主管部门则通过对民事协议或行政合同的审核(该审核显然不属行政许可),实现河道的行政管理.这样,既有利于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有限的河道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宏观把握,又有利于河道管理单位通过河道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还有利于减轻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压力,提高行政许可质量,可谓一举三得.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水行政许可、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单位、行政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综合开发利用、行政许可法、主管机关、一举三得、行政管理、协议、审核、民事、经济效益、宏观把握、河道资源、工程安全、质量

D92;TV8

2005-03-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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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淮

1001-9243

34-1030/TV

2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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