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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9243.2004.06.005

水行政执法活动中"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等行为的法律性质

引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许多法条中,都有对于相对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工程原状、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等的规定.在水行政执法活动中,对这一规定的使用也较为广泛.作为水行政执法人员,理当正确认识这些"责令"规定的法律性质,进而达到正确使用这些"责令"规定,做到依法行政.笔者仅就这些"责令"规定的学习与在执法实践活动中的运用,谈点自己浅显的体会.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活动、违法行为、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主管机关、依法行政、水利工程、赔偿损失、恢复工程、管理条例、法律性质、补救措施、相对人、江苏省、践活动、防洪法、政府、运用、学习

D92;DF6

2004-08-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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