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9243.2003.03.007
对新《水法》"强行拆除权"规定的几点思考
@@ 新<水法>的亮点之一,就是第六十五条规定了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称水行政机关)对于水事违法建筑,在当事人限期未自行拆除的情况下,可以依据职权独立实施强行拆除.现就"强行拆除权"的行使问题,谈点笔者粗浅的认识.
水法、水行政主管部门、拆除、水行政机关、违法建筑、管理机构、当事人、县级、水事、流域
D9(法律)
2005-06-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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