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761/j.issn.0254-1769.2011.11.045
我国分级护理决策主体的研究状况
分级护理是指患者住院期间医护人员根据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确定并提供不同级别护理的制度.病房护士根据患者的护理需求和医师制订的诊疗计划,为患者提供基础护理和专业技术服务[1].我国分级护理制度始于1956年,其决策主体是医生,医生常根据生物学诊断提出护理级别时,一般并未考虑患者自身活动能力、心理因素及社会支持等在疾病治疗康复中的价值,常常出现分级护理判断的偏差.医嘱护理级别规定的要求往往与患者实际护理需求存在矛盾,造成护理不足或过度现象,护患双方都经常面临着尴尬局面.在护理活动中不仅患者是被动的,护士也是被动的,难以获得整体的护理效果[2-3].因此,有关分级护理决策主体的讨论成为了护理研究的热点问题.
病人医护管理、决策、日常生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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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47;R4
2012-05-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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