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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924/j.cnki.1674-4144.2023.007.013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立法的责—权—利关系研究——以《泉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制定为例

引用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是承接上级法律法规要求、指导地方名城保护工作的重要保障.中国名城保护已进入多方参与、推进实施的关键阶段,明确保护主体的责—权—利关系,并据此推进历史文化名城立法工作,将有助于多元主体有效参与名城保护与管理.为此,首先辨析名城保护主体与保护对象的构成要素,构建名城保护立法的责—权—利关系框架,明确不同保护对象的保护责任,强化多元主体参与保护与管理工作的权力控制,加强社会、经济、文化等全方位的多元主体利益保障,并结合地方遗产价值特色明晰保护原则与方法指导.进而,以泉州为例,通过责任划分、权力控制、利益保障、泉州特色4个部分的讨论,开展责—权—利关系清晰、互相促进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立法实践.

责—权—利关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立法、保护主体、保护对象、泉州、历史文化名城

37

TU984(地下建筑)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51808472

2023-08-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9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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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名城

1674-4144

32-1793/GO

37

2023,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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