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585.2023.09.016
论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虚假陈述民事纠纷对《证券法》的适用性
当前,我国《证券法》不区分一级市场的欺诈发行与二级市场的虚假陈述,都要求发行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在相关中介机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况下,银行间债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纠纷直接适用《证券法》可能使相关中介机构承担过重的法律责任,不利于市场各方利益的平衡.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证券法、虚假陈述
F832.5;D923;F279.246
2023-10-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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