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讨论:不良资产证券化的风险识别与投资定价
信托机制在不良资产证券化中的运用,实现了不良资产证券化中标的资产的风险隔离。然而,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通常存在发行人与服务商混同的情况,可能导致如下法律问题:债权在法律意义上是“请求权”,具有相对性。当债权转让行为发生时,转让人需向债务人和担保人发出通知,债务人和担保人在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才向受让人履行债务。如果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服务商是作为发行人的银行,当银行将债权转让给特殊目的实体并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后,银行对债务人而言就不再是债权人了,那么银行作为服务商开展清收的优势就不存在了,因此这种不良资产证券化结构面临较大问题。另外,如果服务商和发行人为同一主体,在会计上如何认定为“控制”、如何实现真实出表,也会存在障碍。
主题讨论、不良资产证券化、风险识别、债权转让通知、服务商、债务人、发行人、银行、担保人、转让行为、信托机制、实现真实、履行债务、风险隔离、法律意义、法律问题、存在障碍、标的资产、转让人、债权人
F83;D92
2016-09-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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