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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预算法》修改的相关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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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财税体制改革<br>  与原《预算法》相比,新《预算法》具有以下五大变化:一是允许省一级政府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用于建设投资:二足要求预算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全面公开,并要求政府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公开部门预算,三足预算要按经济和功能进行细化分类,四足要求确立全口径预算体系,五是对于市场竞争能有效调调节的事项,不设立专项转移支付。

预算法、专项转移支付、定时限、政府债券、政府部门、预算体系、一级政府、体制改革、市场竞争、建设投资、部门预算、口径、经济、功能、分类、调节、财税

F3 ;TM7

2014-10-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6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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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

2095-3585

34-1320/F

2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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