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长期上市经历的草药制剂非临床测试指南的注释提案(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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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长期上市经历的草药制剂非临床测试指南的注释提案(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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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案组对有长期上市经历的草药制剂非临床测试指南的注释作了如 下的最终提议。考虑到可 能来自CPMP安全工作组的建议以及将出台的对有长期上市经历药品(非新物质)的非临床测 试指南的CPMP注释的最终版本,工作组承认此提议还会更新。 1 简介  Council Directive 65/65 EEC的第4节第8点a) ii)中指出,如果申请 者按照Counc il Directive 75/318/ EEC第1节第2段要求,用已发表的科学文献,能给出详细论证,即药 品的一种/多种成分在用药安全和有效方面具有公认的医疗作用,则可不必提供药理学和毒 理学测试结果。此项规定绝不是放松了 Council Directive 75/318/ EEC附录中的对安全性 的证据要求。而是强调在所涉及的所有方面均应提供适当的参考文献和专家报告。  对已公认的草药制剂,其已发表的非临床测试通常不完善或与目前的发展水平不符。好的临 床应用经历(对人体的使用时间和范围)和通过广泛应用而得出的上市后经验是可以代替对 动物进行的不必要试验的。当需要对公认的草药制剂进行非临床测试时,还应考虑动物保护 的因素(86/609/ EEC)。对与目前技术发展水平不符的研究(如按GLP标准),应该判断其 可靠性;但应注意避免随之而来导致盲目重复性的动物实验。特别应该分析动物研究中观察 到的结果是否会改变对安全/有效的评估,从而导致对授权上市做出负面的决定。  对有理由怀疑的,可要求附加适当的非临床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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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7;TS2

200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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