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印发《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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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印发《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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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一、企业的设立和布局(一)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及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企业建设应有规范化设计要求.(二)建设废钢铁加工配送项目时,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厂址及其与周围人群和敏感区域的距离.新建废钢铁加工配送项目原则上应布局在符合相应功能定位的产业园区.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划确定或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新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已在上述区域投产运营的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在一定期限内,通过依法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废钢铁加工、加工行业、准入条件、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加工配送、配送企业、城乡建设规划、区域规划、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供应政策、环境影响评价、自然保护区、规范化设计、功能区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土地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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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40;F27

2017-06-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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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332/T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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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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