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第三条 商务、公安、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行有关工作.
机动车、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交通安全法、报废标准、资源节约型、友好型社会、实施条例、排放检验、监督管理、技术进步、回收拆解、环境保护、道路、安全技术、状况、职责、噪声、商务、建设
31
D02;D92
2013-04-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