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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9500.2007.03.015

浅议现行废旧物资税收政策

引用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01]78号文件,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购进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的比例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生产企业、进项税额、财政部、文件、税务、收购、计算、国家、发票、财税

25

F8(财政、金融)

2007-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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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332/T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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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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