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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9500.2006.08.018

美国、加拿大电子废弃物回收再利用的法律要求

引用
@@ 美国、加拿大均属联邦制国家,在废旧电子电器回收处理立法方面主要由所属各州负责,最近也开始酝酿制定全国统一的法律法规.美国联邦政府虽然没有对废旧电子电器实行强制性回收利用的法律,只是对废旧电子电器中破坏臭氧层的氯氟烃(CFCs)和含氢氯氟烃(HCFCs)实行强制回收,但一些州已经开展相关立法.加拿大的废旧电子电器回收再利用主要经由各省的相关立法和生产者延伸责任来开展.生产者延伸责任在加拿大得以蓬勃开展,大多数省份的电子废弃物回收立法已经开展起来.

美国、加拿大、电子废弃物、回收再利用、电子电器、延伸责任、相关立法、生产者、含氢氯氟烃、联邦制国家、强制回收、联邦政府、回收利用、回收立法、回收处理、法律法规、强制性、臭氧层、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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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经济计划与管理)

2006-09-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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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9500

32-1332/T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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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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