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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体化背景下区域合作组织的法律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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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区域合作正迈向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准政府组织、共设机关、办事协调及审议咨询机构是区域合作组织的三大类型.区域合作组织的主要制度和规范应当安排在地方组织法中,应当确立扩大地方自主权原则,应当着重在协定和章程、设置程序、职权职责、组织结构和人员、经费等方面进行规范设计.建构区域合作组织法规范时,要规定数个地方政府经协商签订协定后成立区域合作组织;准政府性区域合作组织经国家或上级机关批准后建立;组织结构坚持扁平化、基层化、队伍化方向,领导层应当由各成员单位人员共同组成;坚持职权职责法定原则,准政府型区域合作组织经严格程序设定职权职责,赋予下放事项建议权,共设机关执法时适用执法地法规规章或者文件;组织经费分配采用平均分担、多受益多承担、财力强多承担等方法,以法治推动全面的区域一体化发展.

区域合作;组织法;一体化;地方自主权

25

D616(中国革命和建设问题)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城市空间规划利用的法制化研究"16BFX124

2021-11-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19-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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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5801

11-3847/C

25

202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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