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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特区立法的备案审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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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特区立法的备案审查制度具有维护基本法在特别行政区的最高法律地位、维护宪法和基本法作为特别行政区宪制基础的目的,是中央行使对特区高度自治权的监督权的表现形式,具体来说是一种立法监督,从性质上说属于政治审查、原则审查和抽象审查,在程序上属于直接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基本法审查权最直接的依据是基本法“特区立法备案、审查”条款,根本依据是“特区立法与基本法不抵触”条款.除此之外,解释权条款也为基本法审查权提供了解释权依据,这些条款共同构成了基本法审查权的基本法上的依据.作为审查基准,基本法规范里“中央管理的事务”“中央与特区的关系”等表述过于宽泛和模糊,基本法亦未给出明确定义,因此很难对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或中央与特区的关系的条款作出明确的划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基本法审查权存在审查基准、审查方式、审查范围、审查程序以及备案审查的效力等五个方面的界限.在中央要求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的背景下,有权机关应当将特区立法备案审查制度纳入到我国备案审查体系建设中来,构建一个公开、透明和高效的特区立法备案审查机制.

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权、特区立法、基本法审查权、审查权界限

23

D911(法学各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委员会项目:基本法审查权及其界限研究JBF2018第01号

2019-07-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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