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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金融公司的法律调整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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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除可以采取现货交易外,也可以采取信用交易的方式,通过融资融券进行证券买卖。在融资融券过程中,由于证券和资金的有限性,证券公司需要向专业的证券金融公司或其他机构进行转融通,筹集更多的资金和证券用于融资融券交易。我国通过行政立法的方式明确规定采用证券金融公司的转融通方式。就未来的法律调整而言,证券金融公司的法律定位应为特殊企业,在此基础上进行信用规制,并加强对其民事交易活动的法律调整。

融资融券、转融通、证券金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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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8(中国法律)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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