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确之克服
本文认为主体不明确是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根本弊端,再造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应当以明确其性质和主体为目标,按照民法"总有"理论,以土地股份合作社作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代理机构,这可能是明确主体,对土地产权制度进行有效再造的一种可行的方案.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总有、土地股份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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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21.1(中国农业经济)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4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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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总有、土地股份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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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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