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895X.2020.10.008
论如何理解《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在规定品种完成育种后其权利归属时,使用了“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一词;而在我国《专利法》中与之类似的规定却使用了“申请专利的权利”一词.《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一款中的“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应借鉴《专利法》第六条的用语,表述为“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权利”.否则该条款容易引起误解,并造成与其他法条间的矛盾.
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权利、申请权转让、申请权人、育种者、完成育种
2020-12-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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