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检测方法的法律效力
2015年修订的《种子法》第47条规定“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生产经营的种子品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被检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同一检测方法”.通过对上述条款的解读,笔者认为有5个方面的内容需要特别关注.
快速检测方法、主管部门、种子质量、农业、林业、行业标准、生产经营、检验方法、监督检查、国家规定、管理办法、复检、处罚依据、种子法、国务院、修订、行政、条款、品种、解读
TQ1;R97
2016-07-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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